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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金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声,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杭州蓝天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电工,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处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林、代理检察员江小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1时11分许,被告人黄金声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机场北路与青林湾大桥交叉路口处时,被正在此处设卡检查的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民警拦下,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便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遂被带至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黄金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声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的证言及执勤报告,书证照片、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告知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单、驾驶人信息、刑事判决书等,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呼吸检测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被告人黄金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声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金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金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京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丹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