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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振刚、胡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刚,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刚,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胡亮,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刘振刚与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振刚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47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