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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彩萍与被申请人孟林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附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萍,孟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王彩萍,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雄壁镇雨柱村委会稗子沟村80号。被执行人:孟林光,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雄壁镇雨柱村委会稗子沟村36号。本院在执行王彩萍与孟林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林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彩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