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3840李耀宗与尹士猛、吴小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宗,尹士猛,吴小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840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宗,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尹士猛,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吴小焕,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李耀宗与被执行人尹士猛、吴小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5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573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