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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3840李耀宗与尹士猛、吴小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宗,尹士猛,吴小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840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宗,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尹士猛,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吴小焕,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李耀宗与被执行人尹士猛、吴小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5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573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