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宫小龙与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小龙,王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宫小龙,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建忠,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宫小龙与被执行人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869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忠有位于案外人朱红军的变电所宿舍房屋,该房屋正在另案处置中,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