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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立恒、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恒,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693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恒,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72号如意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恒与被执行人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立恒以被执行人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2017)鲁081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