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4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周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1号。负责人冯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黄某某名下抵押房屋,正待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44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