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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孙静朝、张金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静朝,张金姣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152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会行,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静朝,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张金姣,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朝,系本案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静朝、张金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雨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