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柏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柏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柏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斯家坡村8组。法定代表人:郭红泽。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许后荣。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区柏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三教工业园金鼎大道西段附属工程的应收工程款43万元,但该应收工程款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柏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南充市高坪区柏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295623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