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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肖运军、赵健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运军,赵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肖运军,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男,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赵健,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男,居民,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肖运军与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运军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健偿还餐费655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土地、银行、证券、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运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运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明权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陈教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邓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