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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韩铁良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铁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872号原告:韩铁良,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雄县一铺东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北市区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SOHOB座写字楼十二层。负责人:王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勇,员工。原告韩铁良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调解解决,原告韩铁良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铁良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铁良负担。审判员  许宏杰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