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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琦、陈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琦,陈琳,江西天润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36号申请人:周琦,男,汉族,1960年9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陈琳,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天润环保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组织机构代码:31465426-9。法人代表:陈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琦与被执行人陈琳、江西天润环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琳、江西天润环保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琳、江西天润环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3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