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7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道侠、梁子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侠,梁子豪,梁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7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道侠,女,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梁子豪,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梁新民,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民初2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新民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