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南鼎珩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梁楚舒、欧阳敏、梁艳湘、俞金林、唐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湖南鼎珩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梁楚舒,欧阳敏,梁艳湘,俞金林,唐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68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5号。主要负责人:曹毅,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湖南鼎珩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金雀路(湘潭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梁楚舒,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肖义琼,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梁楚舒,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雪园新村**栋*号。被申请人:欧阳敏,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路。被申请人:梁艳湘,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赵家洲居委会胡田组。被申请人:俞金林,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赵家洲居委会胡田组。被申请人:唐梁,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雪园新村**栋*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南鼎珩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梁楚舒、欧阳敏、梁艳湘、俞金林、唐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鼎珩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梁楚舒、欧阳敏、梁艳湘、俞金林、唐梁的8257747.32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已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鼎珩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梁楚舒、欧阳敏、梁艳湘、俞金林、唐梁的银行存款8257747.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鼎珩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梁楚舒、欧阳敏、梁艳湘、俞金林、唐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