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德擎音与姜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擎音,姜长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261号原告:德擎音,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达斡尔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姜长斌,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擎音诉被告姜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原告德擎音于2017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擎音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擎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德擎音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志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