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邢小闯与梁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小闯,梁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57号原告:邢小闯,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孙继亭,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立,男,1986年12月6日生,住方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与仲景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9421924N。代表人:王建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女,1994年1月2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原告邢小闯与被告梁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中,原告邢小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小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小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小闯负担。审 判 长 梁付营审 判 员 陈雪艳人民陪审员 胡永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