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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居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卜玉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居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卜玉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191号原告青岛居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17号内46号楼3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57287268J。法定代表人陈国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德振,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卜玉章,男,年龄不详,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居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卜玉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向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文书。2017年6月1日本院通知原告,根据其起诉书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告知原告7日内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在7日内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