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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品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冬生、李建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品友,李冬生,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李品友,男,1962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被执行人李冬生,男,1966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90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0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品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冬生、李建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品友与被执行人李冬生、李建华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源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