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2执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宜宾市力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宜宾肿瘤医院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力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宜宾肿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4468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力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蜀南大道21号附12-15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69227527-4。法定代表人:李季,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肿瘤医院,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东段14号,组织机构代码:G5568872-6。法定代表人:肖中莲。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力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肿瘤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