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玲、李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桂玲,李兴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362号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魏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花,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桂玲,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兴明,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玲、李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