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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少成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继树,王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朱继树,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王少成,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朱继树与王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少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继树借款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少成承担;公告费560元由王少成承担。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少成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已对其依法进行了查封。另我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的(2017)京0118执1220号即白晓东申请执行王少成一案,已于2017年3月9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所属村委会及其家中进行了调查核实,亦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王少成所在地亦没有民宅。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兴红审 判 员  高海元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