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运生与孙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生,孙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260号原告:刘运生,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孙军平,男,住成安县。刘运生与孙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运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运生负担。审判员 申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文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