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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运生与孙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生,孙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260号原告:刘运生,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孙军平,男,住成安县。刘运生与孙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运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运生负担。审判员 申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文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