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望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男,住黑龙江省望奎县。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某某。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望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31日2点多钟,被告人高某甲在给本屯张某家帮工时,与王某1因开玩笑发生口角二人厮打在一起,高某甲用镰刀将王某1右手腕砍伤。同年10月20日王某1到恭六派出所报案。经望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王某1伤情为轻伤。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高某甲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依法提请本院审判。被告人高某甲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当庭供认,对公诉意见不作辩解。辩护人张某某的辩护意见是:一是被告人高某甲系初犯、偶犯;二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三是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1和被告人高某甲二人系同村村民。2007年7月31日下午2点多钟,张某家拉土垫房场。被害人王某1和被告人高某甲都给张家帮忙干活,王某1在房场用铁锹平土;高某甲坐在房场西侧墙台上负责给租的拉土车发票,该票用来算车费。高某甲的父亲高某乙也给张家拉土。王某1和高某甲说:“多给你爹开两张票。”高某甲说:“我家穷不起了。”随后两人发生口角,王某1扯腿就把高某甲从墙台上拽到地上。高某甲急了,从地上起来后骂了王某1一句。王某1拿起铁锹就碓高某甲肩膀一下,又用铁锹打到高某甲手部一下。高某甲从张家房场前面的板杖子上拿起一把镰刀,砍到王某1右腕部一刀。后被张某拉开。王某1随后去绥化市医院治疗。高某甲的父亲高某乙到医院看望王某1并给其5000元医疗费。事后二人就医疗费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同年10月20日王某1到恭六派出所报案。同年10月26日经望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1右腕部开放性损伤、右腕部正中神经离断伤、右腕部屈肌腱离断伤;王某1伤情为轻伤,属八级伤残。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高某甲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又查明,2017年6月8日,在本院工作人员主持下,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害人王某1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高某甲的父亲高某乙已于6月4日一次性给付王某1各项赔偿费用30000元;王某1不再追究高某甲任何责任,并对其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7年10月20日被害人王某1报案称其右手腕被高某甲用镰刀砍伤。望奎县公安局予以立案。2.证人张某的证言:2007年7月31日下午两点多钟,我家盖房子垫房场,我们屯王某1和高某甲都来给我帮工。王某1在房场用铁锹平土,高某甲给拉土车发票,我在房场干零活。当时高某甲在我家房场西侧的墙台上坐着,没听见他俩说啥,就看见王某1到高某甲跟前扯腿就把他拽到地上了,又扯腿抡高某甲,高某甲差点儿撞到四轮车的保险杠上。高某甲急了,从地上起来后骂了王某1一句,王某1拿起铁锹就碓高某甲肩膀一下,又用铁锹抡了一下,抡没抡上我没看清。高某甲从我家房场前面的板杖子上拿起一把镰刀,就奔王某1去了。王某1又用铁锹碓了高某甲左侧肩膀一下。高某甲拿起镰刀就对着王某1抡,砍到王某1右侧手脖子上。我过去把高某甲拉开了,打了高某甲两个嘴巴。王某1去村卫生所了。我和他俩都是屯亲。当时在场人还有张某、贾某1在场。3.证人张某的证言:2007年7月31日,张某家垫房场,我去帮工。高某甲那天帮着记四轮车拉土数量,拉一车土发一个票。王某1说高某甲你给你爹多发几张吧。高某甲说“我像你呢。”之后两个人就你一句我一句说急了,高某甲骂了王某1,王某1就拿起四轮车摇把子去打高某甲。我看见了就上去拦着,结果王某1一摇把打我右胳膊上了。我胳膊吃硬就不能动了,我上一边儿捂胳膊,再没看他们怎么打的。我后来听说高某甲和王某1一个动镰刀、一个动铁锨,高某甲把王某1打伤了。4.证人贾某1的证言:2007年7月31日,张某家拉土盖房。我和王某1、高某甲等人都在那帮工。王某1和高某甲说笑话闹急眼了,互相对骂,后来相互动手就打起来了。王某1用一把铁锨打到高某甲的手上了。高某甲被打后随手从张某家拿了一把镰刀抡到王某1手上,当时就出血了。当时打的很凶,张某打仗的时候还挨了王某1一铁锨。后来大伙拉着他俩才消停。5.证人贾某2的证言:2007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我们屯张某家拉土垫房场,我和王某1在那用铁锹平土。高某甲给拉土车发票。我耳朵聋,当时也不知道王某1和高某甲因为啥打在了一起,也没注意高某甲在哪拿把镰刀砍到王某1身体什么部位,就看见王某1手脖子出血了。后来被拉开了。6.证人高某乙的证言:我是高某甲的父亲。2007年7月31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开车拉土给张某家垫房场。我刚拉一车土时,有人说我儿子高某甲和王某1打仗了,他的手指肚被王某1砍劈了。我回家看到我媳妇张淑坤正给高某甲包手呢。这时我家大门口有人说王某1的手脖子被砍折了。我就去村卫生所,村卫生所的大夫说王某1去绥化医院了。我又去了绥化医院三趟,给了王某1全部医疗费用7000元。7.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6年2月21日晚,我在王贤小卖店听说韩春风家有人打仗了。我就去了,在韩春风家门前防寒棚里,看见韩春林坐在那说他腿折了。我用手摸韩春林的左膝盖处,发现骨折了,就让他去医院了。8.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07年7月31日下午,我们屯的张某家拉建房土。我帮忙干活,本屯的高某甲给租的拉土车发票。高某甲的父亲高某乙也给张家拉土。我和高某甲说多给你爸两张票。他说他家穷不起了。我说那你别干这活啊。他骂我真能装犊子。我上前去揍他,没打着他把他拽了个跟头。他起来后又拿个板锹要打我,张某、张某拉着,我趁机把板锹抢下来了。高某甲跑到张某家拿一把镰刀,就把我右手腕砍伤。砍完后高某甲就跑了。9.望奎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王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八级伤残。10.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07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本屯张某家盖房子拉土,我去帮工。我就坐在张某家西侧的墙台上给拉土车发票,当时一车土是十多块钱,拉完土一起算账。我父亲高某乙当时开车也给张某家拉土。王某1也在张家帮忙。王某1对我说“你给你爹多发两张票”,我对王某1“说我家穷不起了咋的”,王某1说“你穷不起才干这玩意”,我说“王某1你也太能装了”,王某1过来扯我腿就把我扯到地上了。我起来后急眼了,就和他撕打到一起。后来王某1在房场拿起铁锹碓我左侧肩膀上。我看见张家板杖上有把镰刀,拿起就奔往王某1去了,他又用铁锹碓我肩膀,我对王某1抡了一下镰刀,就砍到王某1手上了。后来被张某拉开了,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就去浙江打工了。11.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书证实:在本院工作人员主持下,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害人王某1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高某甲一次性给付王某1各项赔偿费用30000元;王某1不再追究高某甲任何责任,并对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高某甲从宽处理。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的身份事项。13.破案经过和抓捕经过证实:2007年7月31日下午2时许,望奎县恭六乡居民高某甲将同村王某1用镰刀砍伤。案发后,高某甲一直在逃。2017年1月21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王某1的电话称,2007年将其砍伤的高某甲已经回到他父亲高某乙家,要求公安机关马上抓捕。随后公安机关将高某甲在其父亲家抓获。在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高某甲非常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高某甲对用镰刀伤害王某1一事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甲初犯、偶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而且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可对被告人高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2017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长龙审 判 员 赵庆鹏人民陪审员 杨中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