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崔金英与乔书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英,乔书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23民初586号原告:崔金英,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被告:乔书学,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崔金英与被告乔书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金英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2月15日原告经胡振国介绍到被告开办的石家庄市常山富尔惠鞋厂打工。2014年2月223原告在鞋厂推鞋时,不慎摔伤。后到260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随即进行了手术固定,原告受伤,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但被告拒不与原告协商赔偿事,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9月向正定县人民法院起诉,正定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正民北初学第00365号民事判,判令被告齐书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938.72元,该判决已经生效旦已执行完毕。田于原告的伤情始终未曾痊愈,于2016年3月14日到260医院作了内固定取出手术,住院14天,原告的伤情构成残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起诉,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断。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乔书学于2017年6月2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崔金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00元;原告崔金英后续治疗费不再向被告乔书学主张,由原告崔金英自行负担;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金英承担;四、原、被告再无纠纷,其他各节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