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辽源市西安区天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市利通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西安区天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利通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天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利通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通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天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利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利通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天成公司40000元,其中于2017年6月13日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余款自2018年1月份起每月给付3500元,全部款项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天成公司放弃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请求;三、以上款项由利通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交到法院;四、执行费1200元由利通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宝审判员 张启勋审判员 贾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沐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