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黔江区名门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黔江区名门娱乐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初14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黔江区名门娱乐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南海鑫城*楼B-2。注册号:500900600209086。经营者:郑小波,男,生于1978年12月12日,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郑小林,女,该娱乐中心工作人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黔江区名门娱乐中心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徐婷婷人民陪审员 王贤江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谭昕怡书 记 员 何杰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