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军平、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平,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平,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砚溪镇步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823210001596。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军平与被执行人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金额3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本案未执行金额3875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军平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邓志华审判员  罗小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