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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5民督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完玛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督107号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住址:被申请人:完玛,男,藏族,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完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4日发出(2017)青2525民督10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完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住址,未能找到被申请人完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525民督10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杨 正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岗昂卓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