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3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XX军与马建、刘成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马建,刘成月,张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307号之二原告:XX军,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马建,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刘成月,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张永亮,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XX军诉被告马建、刘成月、张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XX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