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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3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XX军与马建、刘成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马建,刘成月,张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307号之二原告:XX军,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马建,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刘成月,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张永亮,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XX军诉被告马建、刘成月、张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XX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