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东亮、李保才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东亮,李保才,尹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曹东亮,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保才,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尹玉林,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曹东亮申请李保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终424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