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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万彩旗与被告武中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彩旗,武中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初2052号原告万彩旗,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新兴街路业胡同*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中田,男,住平泉市平泉镇新兴街路业胡同*号。原告万彩旗与被告武中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彩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