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万彩旗与被告武中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彩旗,武中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初2052号原告万彩旗,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新兴街路业胡同*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中田,男,住平泉市平泉镇新兴街路业胡同*号。原告万彩旗与被告武中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彩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