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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敬时、袁华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陈敬时,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成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敬时,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袁华,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敬时、袁华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该案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雄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