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万义与崔利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义,崔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陈万义,男,1961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址前郭县被执行人崔利军,男,40岁,蒙古族,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万义与被执行人崔利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5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申请执行费2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