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德强、张腊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德强,张腊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91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伯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系该公司员工),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曾德强,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张腊梅,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德强、张腊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