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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程骏诉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程骏,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郭程骏,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舒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南段10号艺腾国际大厦10层,注册号610000100056545。法定代表人:滕麟,职务不祥。原告郭程骏诉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郭程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程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程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郭程骏。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