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翠玲与董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翠玲,董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247号申请人丁翠玲,女。被执行人董曙光,男。本院在执行丁翠玲与董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董曙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曙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涞源县支行XXXXXXXXXXXX号账户存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