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曾庆峰与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峰,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632号原告:曾庆峰,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陈,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六安市磨子潭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0788563975T。法定代表人:潘义广,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家毅,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62X4(1-1)。负责人:王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庆峰与被告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庆峰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陈、被告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蒋家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光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曾庆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庆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曾庆峰负担。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