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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3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尔克长连申请执行阿支不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川1113执4号之一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尔克长连,阿支不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尔克长连,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阿支不且,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关于尔克长连申请执行阿支不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阿支不且提出已履行2000元,申请人尔克长连承认已收到履行的执行款2000元;后被执行人阿支不且与申请人尔克长连达成和解,在2018年春节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剩余执行款9000元;因案件履行完毕尚需一定期限,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