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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鲁存良与李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存良,李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鲁存良,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连东,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鲁存良与李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