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10杜艳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杜艳,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杜艳与被执行人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杜艳借款本金62500并偿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开始计算,借款本金12500元的利息自2009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822元,由刘建华负担。因被执行人刘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华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无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查明的情况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