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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伟与被告刘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伟,刘勤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527号原告:李亚伟,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西,阜阳市九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勤,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李亚伟与被告刘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亚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亚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亚伟负担。审判员  袁学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