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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吕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公司。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保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吕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国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榆林市保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315000元、违约金9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460元、执行费617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吕国军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吕国军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