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与孙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孙文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788号原告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住所地林口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066091689M。法定代表人王洪斌,男,职务主任。被告孙文波,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与被告孙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2017年6月10日的通知交纳诉讼费,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贵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大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