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八团与王子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八团,王子实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民初178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八团,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七十八团。法定代表人:彭东,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该团司法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实,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察布查尔县纳达奇牛录乡村民,住第四师六十七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顺(王子实父亲),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新疆察布查尔县纳达奇牛录乡村民,住第四师六十七团。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八团(以下简称七十八团)与被告王子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七十八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八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67元,减半收取计1983.5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八团负担。审判长 罗 晴审判员 孙星慧审判员 张宏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