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杰平与陈平自、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平,陈平自,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4787号原告:朱杰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明,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自,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系被告陈平自之子。被告: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灿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平与被告陈平自、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杰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杰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朱杰平承担。审 判 长 孙放军人民陪审员 郭喜兰人民陪审员 雷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