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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恢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国富、李爱娜、冷基明保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富,李爱娜,冷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恢78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林,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由晓慧,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国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爱娜,女,汉族。被执行人:冷基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国富、李爱娜、冷基明保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爱娜银行存款后,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琪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