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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272号申请人王某,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0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周某给付原告王某本金及利息共计300000元: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前付清。权利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周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于2017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周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周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12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