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香珠与林章祥、陈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香珠,林章祥,陈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2008号原告:林香珠,女,194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余振,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章祥,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苏玲,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香珠与被告林章祥、陈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香珠的诉讼代理人林勇、被告林章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苏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香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章祥、陈苏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9年1月21日起计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林章祥、陈苏玲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21日,林章祥向林香珠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林章祥出具借条认欠。上述借款发生在陈苏玲与林章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林章祥承认林��珠主张的借款事实,但辩称已于2011年10月2日偿还利息12800元,并提交收条一份予以佐证。林香珠当庭同意林章祥的抗辩意见。陈苏玲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林章祥、陈苏玲对借款及偿还部分利息的事实共同进行确认,而陈苏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故本院对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予以确认。林香珠与林章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林香珠起诉请求林章祥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利息部分应扣除已支付利息12800元。虽然陈苏玲未在借条上签字,但上述借款发生在陈苏玲与林章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苏玲未提交证据证明林章祥上述所负债务系法律规定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故该笔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苏玲应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章祥、陈苏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香珠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9年1月21日起计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2800元)。二、驳回原告林香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其中139元由原告林香珠负担,511元由被告林章祥、陈苏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信超链:地方法规2篇案例9篇期刊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