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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宫海娟与李亚涛、赵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海娟,李亚涛,赵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民初501号原告:宫海娟,汉族,正宁县人,山河小学职工,住正宁县。被告:李亚涛,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告:赵欣(系李亚涛妻子),汉族,正宁县人,农民。原告宫海娟与被告李亚涛、赵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海娟、被告李亚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宫海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50000及该款利息(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7日,二被告以其经营玛莎国际美容店,资金周转不便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7日至10月7日止,月息1000元整。庭审中,原告自认二被告已按约清偿借款利息至2016年11月7日。赵欣未作答辩。李亚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李亚涛承认宫海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宫海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李亚涛、赵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宫海娟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经审查,双方主体合法,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宫海娟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其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笔借款利息已清偿至2016年11月7日,故对宫海娟请求二被告清偿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涛、赵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宫海娟借款50000元及该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宫海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李亚涛、赵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亚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