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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丁晓忠与曲梦云、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忠,曲梦云,刘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968号原告:丁晓忠,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翰冰,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梦云,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胜(与曲梦云系夫妻关系),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玲,吉林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晓忠与被告曲梦云、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丁晓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晓忠自愿申请撤回对曲梦云、刘胜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晓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61元,均由丁晓忠负担。审判员  于萍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瑞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